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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软件产品登记工作规程
2013年11月29日 软件产品 ⁄ 共 1042字 广西软件产品登记工作规程已关闭评论 ⁄ 被围观 2,306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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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信息产业部第5号令《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和广西信息产业局、国家信息产业部授权,为了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软件产品登记工作,参照信息产业部软件产品登记工作流程,特制定“广西软件产品登记工作规程”。

第二条 软件产品登记工作流程分为培训-申报-审查-批准、发证和公告-备案等环节。

第三条 培训。对提出软件产品登记的企业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为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软件产品登记申报材料的准备等。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个别辅导、举办培训班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申报。由软件企业向广西软件行业协会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表(用双软认定申报软件生成);

2、备案数据光盘(用双软认定申报软件生成);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著作权证明材料复印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验收报告);

6、产品检测证明复印件(由广西电子产品检验所或广西软件评测中心或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检测部门出具);

7、产品样品;

8、版权声明(企业声明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9、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一册,均为一式二份。

先网上申报。下载双软认定申报软件(网址www.chinasoftware.com.cn)生成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将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发至广西软件行业协会电子邮箱:gxsia513 @163.com,经协会初审合格后,再报送全部申报材料。

第五条 审查。软件产品登记的审查由广西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审查以形式审查为主。广西软件行业协会将审查合格的软件产品名单报广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批准。审查未通过的软件产品经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可重新申请登记。

第六条 批准、发证和公告。软件产品登记由广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批准、行文通知、颁发全国统一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在宣传媒体上公告。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第七条 备案。获批准登记的软件产品由广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报工业和信息产化部备案。

第八条 变更登记。软件产品登记后,因企业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需变更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产品名称和企业名称的,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向广西软件行业协会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申请登记。变更登记需提交如下材料:

1、 新企业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2、 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4、 软件产品知识产权转让协议(公司变更);

5、 新企业版权声明(声明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第九条 收费。酌收软件产品登记培训费、审查费、证书费、公告费和变更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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